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03年度,7號
MLDM,103,簡附民,7,2014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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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劉仲榮
被   告 范育瑋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 年度苗簡字第494 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陸萬元及至本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方面:被告並未為任何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 事訴訟法第488 條定有明文。在簡易程序,刑事簡易案件在 法院繫屬中,其簡易程序猶在,自得隨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若案件業經判決而終結,已無繫屬,自無程序可資依附, 無從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須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 審時,始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始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進而言之,在刑事通常訴訟程序,第一審辯論終結後 ,案件尚未判決,其訴訟繫屬尚在,猶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則舉輕以明重,在刑事簡易程序,案件既經判決而終結 ,其案件之繫屬已不存在,自無程序可資依附而得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參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 類提案第35號研討結論)。
二、本件被告范育瑋涉犯詐欺罪刑事部分,業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5 月20日以103 年苗簡字第494 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而終結 。原告遲至同年5 月21日始遞狀向本院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有卷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上所蓋本院收狀章可 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上於 法顯有未合,自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廖仲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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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