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3年度,17號
HLDM,103,附民,17,2014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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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17號
原   告 潘薇合
被   告 何文海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102年度訴字第200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定。
二、本件被告何文海被訴殺人未遂案件,經原告於民國103年3月 27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 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陳協奇
法 官 簡鈺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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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