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3年度,14號
TTDV,103,除,14,2014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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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張育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共三紙(下稱系 爭支票)不慎遺失,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41號裁定 准許公示催告在案,並已刊登於民國102 年11月23日臺灣時 報,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 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系爭支票業經本院於102年11月19日以102年度司催字第41 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本件聲請人亦將裁定內容全文登 載於102 年11月23日臺灣時報,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 3 年4 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復於申報 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情,業 據聲請人提出上開報紙為證,復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民事卷 宗審核無訛,足堪認定。聲請人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於 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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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 103年度除字第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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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 支票號碼 │ 票載發票日 │ 票面金額 │備考│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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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奕昇汽車商行賴彥彣 │臺東地區農會 │FA0000000 │102年11月15日 │ 9,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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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鄭文程 │臺東地區農會 │FA0000000 │102年12月25日 │ 15,000元 │ │
├──┼──────────┼────────┼─────┼───────┼─────┼──┤
│ 3 │聯華汽車商行黃耀南 │臺灣企銀臺東分行│AZ0000000 │102年12月28日 │ 5,9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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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凌浚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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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