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7號
原 告 臺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黃健庭
訴訟代理人 潘延壽
吳秀容
邱郁婷
被 告 坤峯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招文
訴訟代理人 林漢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美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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