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04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 務 人 黃興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仟肆佰叁拾玖元,及其中新
臺幣捌仟壹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陸仟貳佰陸拾玖元,及其
中新臺幣叁萬壹仟伍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
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五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八
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新臺幣貳佰捌拾捌元之帳務
管理費,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