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971號
TTDV,103,司促,1971,20140520,1

1/1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971號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 務 人 黃丙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柒仟玖佰零玖元,及自民
  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七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月計付新臺幣柒拾貳元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黃丙寅於民國92年7月8日書立MONEY現金卡申請暨
   約定書乙份,並憑以向聲請人取得現金卡貸款額度。契約
   書中約定貸款動用期限自本行核准日起為期一年,利率則
   以年利率17%按月固定計息,若有遲延,依核准貸款額度
   36,000元千分之二按月加付違約金。
(二)詎相對人自貸款核准後,陸續動支數筆款項及依約繳款,
   至94年7月13日後即分文未繳,積欠金額達新臺幣37,909
   元正。經迭次催討均置若罔聞,依約定事項第八條所載,
   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速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
   序迅賜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劉文田

1/1頁


參考資料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