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859號
TTDV,103,司促,1859,20140513,1

1/1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859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王卿安
債 務 人 馬惠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捌仟陸佰零叁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萬柒仟捌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
  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
  利息;及延滯第一個月當月以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
  當月以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
  算之違約金,連續收取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負
  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1/1頁


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