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859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王卿安
債 務 人 馬惠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捌仟陸佰零叁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萬柒仟捌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
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
利息;及延滯第一個月當月以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
當月以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
算之違約金,連續收取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負
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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