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834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陳振盛
債 務 人 顏釉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壹仟叁佰捌拾貳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伍仟貳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
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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