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801號
TTDV,103,司促,1801,2014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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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80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何明堯
債 務 人 林子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貳仟貳佰壹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叁萬玖仟肆佰肆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七七六計算之
  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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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