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794號
TTDV,103,司促,1794,2014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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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794號
債 權 人 胡優屏
債 務 人 錢芳貞即恆品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片語■(給付)
  新臺幣■中文金額轉換■元,
  及自民國■中文日期轉換■
  起至清償日止,
  按■片語■(利率方式)計算之利息
  ,■片語■(利率違約金)計算之違約金,並
  ■片語■(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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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