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794號
債 權 人 胡優屏
債 務 人 錢芳貞即恆品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片語■(給付)
新臺幣■中文金額轉換■元,
及自民國■中文日期轉換■
起至清償日止,
按■片語■(利率方式)計算之利息
,■片語■(利率違約金)計算之違約金,並
■片語■(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