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2年度,93號
TTDM,102,訴,93,201405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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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9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文彬
      李淑鈴
選任辯護人 葉仲原律師
上列被告等2 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後(102 年
度偵字第1021號、第1023號),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文彬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林文彬應於緩刑期間三個月內支付公庫新臺幣拾捌萬元。佳能行保養維護紀錄表(卡)上於附表編號1-9 「客戶簽名欄」所示之署名,及附表編號7 「工程師簽名欄」所示之「陳韋源」、編號9 「工程師簽名欄」所示之「廖淑桂」均沒收。
李淑鈴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李淑鈴應於緩刑期間三個月內支付公庫新臺幣拾貳萬元。佳能行保養維護紀錄表(卡)上於附表編號1-9 「客戶簽名欄」所示之署名,及附表編號7 「工程師簽名欄」所示之「陳韋源」、編號9 「工程師簽名欄」所示之「廖淑桂」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林文彬李淑鈴分別為設於臺東地區「佳能行」之負責人及 會計。緣於民國99年12月1 日臺北市佳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佳能公司)與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下稱中央氣象局) 簽訂影印機租賃契約,雙方約定佳能公司需按月至中央氣象 局所屬各站負責影印機之保養維修,離島之蘭嶼氣象站則需 每2 月保養1 次。佳能公司於簽訂前開契約後,將大武氣象 站、蘭嶼氣象站之保養業務轉包予「佳能行」施作,由該行 負責人林文彬負責保養影印機後,再提供保養維護紀錄表( 卡)予佳能公司憑以向中央氣象局請款。詎林文彬李淑鈴 2 人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行 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集合犯意聯絡(起訴書事實欄漏載行 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等語,論告書認係基於接續犯意聯絡, 均應予以補充更正),於100 年1 月18日至同年9 月21日期 間,明知於附表所示時間內,林文彬林文彬之妻廖淑桂及 另位「佳能行」工程師陳韋源廖淑桂陳韋源因不知情, 另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並未實際前往蘭嶼氣象站或大武 氣象站保養影印機,竟於該維護紀錄表(卡)工程師簽名欄



上填寫維修工程師為林文彬,或偽簽編號7 陳韋源、編號9 廖淑桂之簽名,再將蘭嶼氣象站職員鄒琪敏、鄧震亞,大武 氣象站職員周淑美郭珮婷蔡森凱陳雨青先前之簽名字 樣影印後,剪下黏貼在佳能行保養維護紀錄表(卡)客戶簽 名欄上,而偽造鄒琪敏等氣象站職員代表氣象站認可「佳能 行」曾前往保養之私文書,同時並以此方式製作業務上登載 不實之維修保養紀錄表(卡)後,再傳真予佳能公司行使之 ,致不知情之佳能公司憑以向中央氣象局申請付款,足生損 害於佳能公司、中央氣象局、鄒琪敏、鄧震亞、周淑美、郭 珮婷、蔡森凱陳雨青陳韋源廖淑桂等人。嗣因中央氣 象局相關業務承辦人即第四組技佐陳慶忠發覺「佳能行」保 養維護紀錄表(卡)上之保養紀錄有異,經清查後始悉上情 ,總計中央氣象局被詐騙約新台幣(下同)1 萬零152 元。 ㈡案經佳能公司告訴及中央氣象局函請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認定被告等2 人犯行之證據:
㈠被告等2 人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協商程序之自白。 ㈡證人鄒琪敏、鄧震亞、周淑美郭珮婷蔡森凱於偵查中之 證詞。
㈢證人陳韋源廖淑桂於偵查中之證詞。
㈣證人即告訴人佳能公司代理人陳宣權於偵查中之證詞。 ㈤證人陳慶忠於偵查中之證詞。
佳能行保養維護紀錄表(卡)、蘭嶼氣象站進入重要實體區 域紀錄表、值班工作日誌、值夜登記簿、中央氣象局大武氣 象站輪班人員班表、中央氣象局蘭嶼氣象站值班表、中央氣 象局維護及計數器確認表。
佳能行保養維護紀錄表(卡)、統一發票、佳能行道歉函、 佳能公司電子發票。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等2 人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 告等2 人已認罪,其等合意內容為:「被告等2 人均觸犯行 使偽造私文書罪(按:被告等2 人原同時觸犯行使偽造私文 書罪、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經以想像競 合犯從一重處斷後,應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林文 彬願受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緩刑2 年,緩刑期間3 個月內支付公庫新臺幣18萬元。 被告李淑鈴願受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緩刑2 年,緩刑期間3 個月內支付公庫新臺幣 12萬元之宣告。」。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4 第1 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 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



判決,合予敘明。
四、被告等2 人共同偽造後而行使之佳能行保養維護紀錄表(卡 )原本,業經丟棄而滅失,此據被告李淑鈴、證人陳慶忠於 偵查中供述在卷(A2卷第23頁背面、B2卷第126 頁),本院 即毋庸宣告沒收;又卷內之佳能行保養維護紀錄表(卡)影 本,因係被告等2 人傳真予佳能公司,或佳能公司傳真給中 央氣象局請款使用,佳能公司或中央氣象局方而持有,因此 該影本並非被告等2 人所有,本院亦毋庸宣告沒收。至於其 上附表編號1-9 「客戶簽名欄」之鄒琪敏、鄧震亞、周淑美郭珮婷蔡森凱陳雨青,編號7 「工程師簽名欄」之陳 韋源、編號9 「工程師簽名欄」之廖淑桂等簽名,因係被告 等2 人偽造,均應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宣告沒收。五、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2 項、第455 條 之8 ,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第210 條、第339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第219 條。
六、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 、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 項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七、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 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川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賴淑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偽造保│維修工程師【│被偽造簽名之氣│氣象站│氣象│犯罪│
│號│養日期│即佳能行保養│象站人員【即佳│實際值│站別│時間│
│ │ │維護記錄表(│能行保養維護記│班人員│ │ │
│ │ │卡)上工程師│錄表(卡)上客│ │ │ │
│ │ │簽名欄】 │戶簽名欄】 │ │ │ │
├─┼───┼──────┼───────┼───┼──┼──┤
│1 │100 年│林文彬鄒琪敏 │鄧震亞│蘭嶼│100 │
│ │2 月24│ │ │張雅茹│ │年2 │
│ │日 │ │ │ │ │月間│
├─┼───┼──────┼───────┼───┼──┼──┤
│2 │100 年│林文彬 │鄧震亞 │林晏瑜│蘭嶼│100 │
│ │6 月28│ │ │張雅茹│ │年6 │
│ │日 │ │ │ │ │月間│
├─┼───┼──────┼───────┼───┼──┼──┤
│3 │100 年│林文彬 │鄧震亞 │鄒琪敏│蘭嶼│100 │
│ │7 月1 │ │ │林晏瑜│ │年7 │
│ │日 │ │ │ │ │月間│
├─┼───┼──────┼───────┼───┼──┼──┤
│4 │100 年│林文彬 │鄧震亞 │張雅茹│蘭嶼│100 │
│ │9 月1 │ │ │鄧震亞│ │年9 │
│ │日 │ │ │ │ │月間│
│ │(實際│ │ │ │ │ │
│ │保養日│ │ │ │ │ │
│ │期為9 │ │ │ │ │ │
│ │月6 日│ │ │ │ │ │
│ │) │ │ │ │ │ │
├─┼───┼──────┼───────┼───┼──┼──┤




│5 │100 年│林文彬周淑美郭珮婷│大武│100 │
│ │1 月18│ │ │蔡森凱│ │年1 │
│ │日 │ │ │ │ │月間│
├─┼───┼──────┼───────┼───┼──┼──┤
│6 │100 年│林文彬郭珮婷蔡森凱│大武│100 │
│ │5 月15│ │ │周淑美│ │年5 │
│ │日 │ │ │ │ │月間│
├─┼───┼──────┼───────┼───┼──┼──┤
│7 │100 年│陳韋源(被偽│蔡森凱郭珮婷│大武│100 │
│ │7 月5 │造) │ │蔡森凱│ │年7 │
│ │日 │ │ │ │ │月間│
├─┼───┼──────┼───────┼───┼──┼──┤
│8 │100 年│林文彬郭珮婷蔡森凱│大武│100 │
│ │9 月8 │ │ │ │ │年9 │
│ │日 │ │ │ │ │月間│
├─┼───┼──────┼───────┼───┼──┼──┤
│9 │100 年│廖淑桂(被偽│陳雨青陳雨青│大武│100 │
│ │9 月21│造) │ │蔡森凱│ │年9 │
│ │日 │ │ │ │ │月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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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佳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