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犯罪被害補償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7年度,448號
TNDV,97,訴,448,201405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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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48號
原   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費玲玲
訴訟代理人 檢察事務官吳淑美
訴訟代理人 黃孟婕
被   告 曾煥騰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
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法定代理人蔡瑞宗」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費玲玲」;關於「送達代收人檢察事務官謝曉雯」之記載,應更正為「送達代收人檢察事務官陳惠倩」。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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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