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3年度,220號
TNDV,103,除,220,2014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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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220號
聲 請 人 力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紹儀
代 理 人 劉慧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2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540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2年11月2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540號公示 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2年11月2日刊登新聞紙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3年5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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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2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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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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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呈豐科技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新│力麗科技股份有限公│102年10月15日 │71,009元 │AC0000000 │
│ │賴惠雯 │營分行 │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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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呈豐科技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新│力麗科技股份有限公│102年9月15日 │48,650元 │AC0000000 │
│ │賴惠雯 │營分行 │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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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力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呈豐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