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3年度,135號
TNDV,103,除,135,2014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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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梁永和
訴訟代理人 梁洪阿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488號裁定公示催告,並 於民國102年10月9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 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三、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488號 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2年10月9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等情,有 聲請人提出之報紙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 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是以,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 權利期間為6個月,既已於103年4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即應予准許。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翊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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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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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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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台南集義股份有限公司│ND-0000000~0000000│8 │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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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南集義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