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101號
TNDV,103,重訴,101,201405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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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01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南科學園區分公
      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孫盼
訴訟代理人 張昶清
被   告 亞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李炳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原告應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33,292元,經本院於民國103年5 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年5月5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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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