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101號
TNDV,103,重訴,101,2014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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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01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南科學園區分公
      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孫盼
代 理 人 張昶清
被   告 亞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李炳寰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二人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均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832,000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133,79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33,292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又本件訂期民國103年5月26日下午3時55分在本
  院第21法庭審理,併予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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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