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01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南科學園區分公
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孫盼
代 理 人 張昶清
被 告 亞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李炳寰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二人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均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832,000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133,79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33,292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又本件訂期民國103年5月26日下午3時55分在本
院第21法庭審理,併予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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