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1號
TNDV,103,重訴,1,201405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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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郭炎塗
      郭趙淑瑩
被上 訴人 張銘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4月1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3年4月25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已於103年5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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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