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26號
原 告 龍欣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昌
訴訟代理人 王志聰
被 告 蘇慧慈
陳瑞珍
吳曜籐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美鳳
被 告 許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 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 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 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2萬7,84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萬9,117元後,已於民國103年4月28日裁定命 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此項裁定並於103年4月3 0日合法送達等情,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查。惟原告 逾期迄未補正(參本院臺南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其 訴顯難認合法,自應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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