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22號
原 告 尹德順
李伊馨
一、上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財團法人臺南市
私立上崙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即103年度司促字第6080號)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80,000元,應繳裁
判費32,48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
31,982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請逕送對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