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313號
TNDV,103,訴,313,2014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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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13號
原   告 李黃綉盆
訴訟代理人 李毅英
被   告 潘松模
      潘蘇赺
兼 上二 人
訴訟代理人 潘慶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7月8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1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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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