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82號
上 訴 人 奇力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國柱
陳惠菊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3年度訴字
第282號返還寄託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為新台幣632,0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41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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