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定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260號
TNDV,103,補,260,2014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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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60號
原   告 昱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昱齊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大慶即日耀企業社間返還定金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0
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10日內具狀
抗告,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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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昱正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正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