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242號
TNDV,103,補,242,2014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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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42號
原   告 王振廷
      王昭文
      王昭惠
      王正成
      王儷錡
      王南傑
      王瀚頡
      王中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博誼
原   告 王振樞
      王振良
      王振鈞
      王世杰
被   告 劉崑洋
      蔡文卿
      新大益企業有限公司
      陳仲凱
      楊陳惠美
      王福祥
      余忠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82,000 元(60×
19,700元=1,18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781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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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大益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益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