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42號
原 告 王振廷
王昭文
王昭惠
王正成
王儷錡
王南傑
王瀚頡
王中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博誼
原 告 王振樞
王振良
王振鈞
王世杰
被 告 劉崑洋
蔡文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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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仲凱
楊陳惠美
王福祥
余忠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82,000 元(60×
19,700元=1,18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781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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