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40號原 告 蘇國桐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莊翠雲被 告 鄭順興 鄭聰明 鄭清豹 鄭錦龍 王花 鄭文蓮 鄭嘉豪 鄭嘉勝 鄭文雅 鄭宗興 鄭順治 鄭順竹即鄭清順 鄭順益 鄭進豊 鄭瑞鑫 鄭炳煌 鄭宗弦 鄭樺委 鄭昌文 鄭美惠 鄭美芳 王阿蘭 張素娥 鄭國棟 鄭慶輝 鄭炳輝 林涼玉 尤翁素珍 尤嘉琪 鄭啟東 台南市政府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賴清德被 告 鄭素梅 鄭素雲 林宗吉 林堂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所有各該土地應有部分之公告現值計算,核定為新臺幣1,284,75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3,7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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