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240號
TNDV,103,補,240,2014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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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40號
原   告 蘇國桐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莊翠雲
被   告 鄭順興
      鄭聰明
      鄭清豹
      鄭錦龍
      王花
      鄭文蓮
      鄭嘉豪
      鄭嘉勝
      鄭文雅
      鄭宗興
      鄭順治
      鄭順竹即鄭清順
      鄭順益
      鄭進豊
      鄭瑞鑫
      鄭炳煌
      鄭宗弦
      鄭樺委
      鄭昌文
      鄭美惠
      鄭美芳
      王阿蘭
      張素娥
      鄭國棟
      鄭慶輝
      鄭炳輝
      林涼玉
      尤翁素珍
      尤嘉琪
      鄭啟東
      台南市政府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賴清德
被   告 鄭素梅
      鄭素雲
      林宗吉
      林堂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所有各該土地應有部分之公告現值
計算,核定為新臺幣1,284,75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
幣13,7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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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