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3年度,84號
TNDV,103,消債更,84,2014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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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更字第8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胡淳淇即胡麗鈴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附件:
(一)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之「支出」項目有列舉4 名小孩扶養費數額,惟上開數額與聲請人於「依法受債務 人扶養之人」項目中所填載之金額不同。請聲請人據實說 明每月負擔4名子女之扶養費金額各為若干。又查聲請人 長女方詩婷(80年3月10日)及次女方詩涵(82年8月6日 )均已成年,請說明長女及次女有何無法謀生而有賴聲請 人扶養之情,並請提出聲請人為長女及次女支出費用之相 關收據(例如大學學費繳費收據等)。
(二)請提出聲請人所有金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影本,並須補登資 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三)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 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1年5月起至103年4月止) 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 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 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 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 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五)請說明聲請人本人或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 津貼、年金或其他政府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



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 書函等)。
(六)如有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其他財 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 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 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七)請提出自101年5月起至聲請本件更生時止,聲請人之勞、 健保及各項稅捐之繳費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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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