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更字第69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 人 蔣許秀惠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 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蕙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附件:
一、請提出瑞陞實業社之商業登記證及最近五年內營業所得相關 資料。並說明聲請人現是否仍擔任該實業社負責人?如是, 該實業社目前營業狀況;如非,請說明目前工作現況,並應 提出在職證明及102年度全年薪資所得相關資料供核。二、請聲請人提出全戶戶籍謄本,及說明目前同住家屬之姓名及 關係(載明稱謂及人數)?家庭生活費用家庭成員如何分擔 ?
三、聲請人僅主張每月必要支出約為新台幣4,000元、扶養費 5,000元,請敘明各項具體細目(如:膳食、衣服、交通、 教育、保險、醫療等)、支出金額及提出相關單據。四、請說明配偶目前工作現況(含服務單位名稱、地址及月薪所 得),配偶是否負有債務?如有,請說明債務性質及金額? 及配偶是否有分擔子女扶養義務?如有,請說明分擔方式及 比例,如無,亦請說明無法分擔之原因及提出相關事證。五、請提出聲請人配偶及全部子女(含已成年及未成年)之財政 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100年度至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勞工保險被保 險人投保資料表。
六、聲請人家庭是否領取政府、社福單位或慈善團體發給之中低 收入戶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例如房屋津貼)?若有,起迄
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證明文件(如存摺影本)。七、聲請人陳報每月租金收入約新台幣3,311元,並無其他固定 收入,惟每月必要支出已達新台幣9,000元,收入顯已不足 負擔必要支出,請說明欲如何履行更生方案?
八、聲請人曾向法院聲請調解不成立,故請說明最大債權銀行調 解時提供之還款方案(即期數、利率、每月還款金額)為何? 聲請人何以無法接受致調解不成立?
九、請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最新之「當事人綜合信 用報告」(白底有紅色圓形圖案者)、並提出全戶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