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3年度,1151號
TNDV,103,司繼,1151,2014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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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1151號
聲 請 人 郭碧琇 
      郭晉維 
      郭証展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林春發(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
○里00鄰○○路○段000巷00號)於103年2月11日死亡,開具遺
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
於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
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李翠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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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