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790號
聲 請 人 洪寶山
洪寶永
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洪美桃即洪于惠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
㈡補相對人洪美桃即洪于惠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個人及全 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聲請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