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3年度,180號
TNDV,103,司拍,180,201405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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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180號
聲 請 人 柏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慧慧
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陳政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
  ㈡補相對人陳政樺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動態記事勿省略)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聲請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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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柏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