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3年度,148號
TNDV,103,司拍,148,2014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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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邱財基
非訟代理人 鄭瑞祥
相 對 人 李煌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0年1月10日向第三人李 煌城借款新臺幣(下同)3,5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94 年1月10日,除簽發發票日為90年1月10日,票面金額為3,50 0,000元,到期日為94年1月10日之本票1紙交第三人收執外 ,相對人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 ,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未為清償,而第三人業將前述 抵押債權讓與聲請人,並將前述本票交付聲請人,且已於94 年2月17日辦畢抵押權移轉登記,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 資受償。
三、聲請人本件聲請,業據其提出款項借用證、本票、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他項權利移轉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等件影本 及土地與建物登記謄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 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 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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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司拍字第1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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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 地 坐 落│地│面 積│ │
│編號├───┬────┬────┬───┤ ├────┤權利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目│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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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市│柳營區 │果毅後段│2179 │田│2417.00 │8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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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臺南市│柳營區 │果毅後段│2245-1│田│605.00 │8分之1 │
├──┼───┼────┼────┼───┼─┼────┼────┤
│003 │臺南市│柳營區 │果毅後段│3888 │建│376.00 │4分之1 │
├──┼───┼────┼────┼───┼─┼────┼────┤
│ │臺南市│柳營區 │重溪段 │516 │養│969.16 │3分之1 │
│004 ├───┴────┴────┴───┴─┴────┴────┤
│ │重測前:小脚腿段447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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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3年度司拍字第1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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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 │
│ │建│ │ │ ├─┬─┬─┤權 利│
│ │ │ │ │主要建築│一│合│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 │
│ │號│ │ │ │ │ │單│範 圍│
│ │ │ │ │房屋層數│層│計│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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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22│臺南市柳營區│臺南市柳│1層樓房 │23│23│平│4分之1│
│ │6 │果毅里果毅後│營區果毅│加強磚造│4.│4.│方│ │
│ │ │109之1號 │後段3888│ │26│26│公│ │
│ │ │ │地號 │ │ │ │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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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