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3592號
債 權 人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明宏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三碼建設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 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二、查本件依債權人陳報及本院調得之債務人公司及分公司基本 資料,債務人之公司所在地為「臺中市○○區○○○路00巷 00號1樓」,依前開說明,應專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債權人之聲請既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即非適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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