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3227號
TNDV,103,司促,13227,20140526,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3227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瑞杰揚
債 務 人 張三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零壹元,及其中新臺幣陸
  萬玖仟叁佰貳拾元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另聲請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滙豐(台灣)」】業於民國(下同)99年05月
      01日依企業併購法有關分割規定,將香港上海滙豐
      銀行在台分行部分營業、資產及負債分割予滙豐(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行政院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99年3月22日金管銀外字第00000000000
      號函令,核准在案。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之
      規定,於99年05月01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分割之通
      知,公告在經濟日報A14版。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
      法分割讓予,特此敘明。
  (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卡契約,並持有債權人
      所發行之國際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簽
      帳消費共積欠信用卡款項80001元整,自最後一次
      消費繳款日,民國89年9月24日迄未清償。案經債
      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未獲全數清償,故債務
      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依前簽訂之契約第十五條之規定:各筆循環信用之
      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
      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以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
      按日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元以下四捨五入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迅速賜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為法
      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
 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
 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
 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1/1頁


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