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2889號
TNDV,103,司促,12889,2014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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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288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蘇冠臻
債 務 人 蘇允堂
債 務 人 許瑞娥
一、債務人許瑞娥蘇允堂蘇冠臻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柒萬零柒拾柒元,及如附表序號001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許瑞娥蘇冠臻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捌仟
  零伍拾元,及如附表序號002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權人原為「臺灣銀行」,92年7月1日起變更組織為「
    股份有限公司」,全名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按法人組織變更,其法人人格之存續不受影響,原屬「
    臺灣銀行」之權利義務,由變更後之「臺灣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繼續承受或負擔,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蘇冠臻於民國91年至99年間邀同債務人蘇允堂
    許瑞娥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
    貸款」6筆,共計新臺幣160,871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
    辦法還款方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
    開始分7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
    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
    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
    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三)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
    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蘇冠臻於就讀學校
    畢業後自民國103年1月1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
    臺幣70,077元、78,05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蘇允堂、許瑞
    娥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依如附表所示之借款本金、利
    息及違約金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鈞院鑒核,賜准
    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
 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
 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
 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2889號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
│ 001│新臺幣70077 │許瑞娥、蘇│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點│
│  │元     │允堂、蘇冠│1月01日起  │     │五三六    │
│  │      │臻    │      │     │       │
├──┼──────┼─────┼──────┼─────┼───────┤
│ 002│新臺幣78050 │許瑞娥、蘇│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
│  │元     │冠臻   │1月01日起  │     │八三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001│新臺幣70077 │許瑞娥、蘇│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元     │允堂、蘇冠│2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臻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78050 │許瑞娥、蘇│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元     │冠臻   │2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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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