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三О九號
原 告 太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長福
送達代收人
右原告與被告夏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確認租金債權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每
銀元一百元繳納裁判費銀元一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淑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一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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