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2439號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債 務 人 徐水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捌拾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捌仟捌佰玖拾叁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徐水清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
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
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8893元,專案補償款2694元,共計
新臺幣11587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
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
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
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
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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