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2420號
TNDV,103,司促,12420,2014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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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2420號
債 權 人 于翰臣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桃陳智弘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
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債務人劉桃陳智弘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動態記事勿
   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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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