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沙簡字,90年度,275號
FYEV,90,沙簡,275,2001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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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二七五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甲分行
  法定代理人 吳新欉
  訴訟代理人 黃達裕
  被   告 生合實業有限公司
  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丁○
        丙○○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萬柒仟柒佰柒拾元及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廿九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卅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生一、原告主張:被告生合實業有限公司於中華民國 (下同)八十八年十二月廿?E日邀
同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五十萬元,約定自八十八 年十二月廿九日起至九十一年二月廿八日止按月分期清償,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十 二.七五計付,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償還者,按照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其超 過六個月部份,加倍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料借款人 自八十九年十月廿九日起即未依約清償,依約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卅萬 七千七百七十元、利息及違約金等迄未清償,依法被告自應負連帶給付責任之事 實,業據原告提出借據影本一件、簡易資料表一份為證。被告甲○○丁○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被告生合實業有限公司乙○○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據其前次到庭陳述及被告丙○○均對 欠款之事實不爭執;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認為實在。二、從而,原告訴請被告連帶清償所欠借款、利息與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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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甲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合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大甲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