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2278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陳加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陸佰零陸元,及自民國
九十五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
二五(每日利率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加士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5,460元整,約定借
款期限12個月,以每壹個月為一期,按月攤還本金2,12
2元;若有逾期時,自應給付日之次日起至實際給付日
止,按年利率18.25%(每日利率萬分之五)乘以貸款餘額
計收違約金。依契約約定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金,聲
請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金及違約
金。
(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
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
新臺幣10,606元整,及前述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
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
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
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
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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