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沙小字,90年度,82號
FYEV,90,沙小,82,2001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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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沙小字第八二號
  原   告 台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林祥
  訴訟代理人 阮鴻文
  被   告 甲○○即頂美食品行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一、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捌佰参拾元由原告負擔。
二、爭執事項
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進貨總計新臺幣四萬七千八百八十元,迄未付款,爰依法請求。被告則否認有經營該頂美食品行,亦從未向原告買過貨,謂一直在雲林縣工作,從未到過梧棲鎮經商等語。
三、理由要領
原告提出之帳單等並無被告之簽收姓名,且原告亦不能舉證證明確係被告在該地經營食品行,被告又否認向原告進貨,且否認在梧棲經營食品生意,原告之主張既無證據足認所述為真正,所為給付貨款之請求自無理由,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五   日                臺灣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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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