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1938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方英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壹佰玖拾肆元,
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方英美於民國91年12月9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
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
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
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欠款本金為新臺幣15
9194元整及自民國098年0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遲延利息。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
合計新臺幣159194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
費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
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
人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
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
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
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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