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156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債 務 人 侯玫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捌佰陸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
點零零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侯玫圭於民國(下同)85年3月5日向聲請人借款
新臺幣壹佰零貳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85年3月5日起至10
5年3月5日止,每壹個月壹期,分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利息按年率4.005%計付,逾期償付本息時,逾期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簽立借據為證。
㈡惟債務人自103年2月5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依約
定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自應清償
全部本金及按上述期間利率之利息、違約金,然經聲請人
催告迄未蒙置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
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
償。
㈢又聲請人自99年4月3日零時起分別概括承受慶豐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債務,此有金管會金管銀控字第0000
0000000號函影本、公開登報之報紙影本證明,爾後程序
之進行,請逕對聲請人元大銀行為送達,以維權益,至感
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
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
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
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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