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1476號
TNDV,103,司促,11476,2014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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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147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林莉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玖仟零柒拾伍元,及
  其中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莉甄於民國94年04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80,000
    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
    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
    4年04月19日起至民國95年04月1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88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
    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
    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
    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
    民國103年04月28日止累計177,977元正未給付,其中81
    ,731元為本金;96,162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
    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林莉甄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4月28日止累計111,098
    元正未給付,其中39,280元為消費款;68,218元為循環
    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
    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
 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
 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
 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1476號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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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81731 │林莉甄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3.8│
│  │元     │     │4月29日   │     │8%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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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39280 │林莉甄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 │
│  │元     │     │4月29日   │     │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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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