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5號
上 訴 人 台南市私立崑山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張木生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炳煌等人因103年度勞訴字第5號給付短
少薪資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4,045,3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642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