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260號
TNDV,102,重訴,260,2014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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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60號
原   告 徐健浩
訴訟代理人 蘇建榮律師
被   告 朱玲玲
訴訟代理人 陳啟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7月3日上午10時許,在本院第18法庭為言詞辯論,兩造自到,不另通知。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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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