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60號原 告 徐健浩訴訟代理人 蘇建榮律師被 告 朱玲玲訴訟代理人 陳啟舜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7月3日上午10時許,在本院第18法庭為言詞辯論,兩造自到,不另通知。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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