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594號
TNDV,102,訴,594,201405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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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94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蕙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右山
上 訴 人即
原   告 高源冷凍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安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廣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漢威營造
有限公司間因102年度訴字第59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5,201,4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8,8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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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源冷凍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廣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蕙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