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772號
原 告 吳華宗
吳義成
吳金標
吳美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文忠律師
蔡青芬律師
被 告 吳崇峯
嚴文彬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吳崇哲
吳萬發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27
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部分,關於原告吳金標地址「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高雄市○○區○○路0段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因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 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瓊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