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第一順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241號
TNDV,102,訴,1241,201405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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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4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王慶和
      王來平
      張雲程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確認第一順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
於本院民國103年5月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64,6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2,63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翊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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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