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炎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鵬權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即其於本院第一審敗訴之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747,0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225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