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261號
TNDV,101,重訴,261,20140521,2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炎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鵬權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即其於本院第一審敗訴之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747,0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225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