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1383號
TNDV,101,訴,1383,201405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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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383號
原   告 蘇庸成
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律師
      莊志剛律師
被   告 蘇智謀
      蘇培仁
      蘇義傑
兼上 2 人
訴訟代理人 黃寶春
被   告 蘇佳泓即蘇義凱
      許美惠
上 1  人
訴訟代理人 蘇晃瓏
被   告 蘇正安
      蘇正天
上 1  人
訴訟代理人 蘇子雄
兼上 2 人
訴訟代理人 蘇峻瑋
被   告 蘇秀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24日所
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第四行所載「臺南市永康地政事務所」應更正為「臺南市麻豆地政事務所」;事實及理由欄之壹、程序部分第一點第六行所載「同地段948地號、地目建、面積116平方公尺」應更正為「同地段948地號、地目建、面積112平方公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盧亨龍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正本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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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