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簡上字第114號上 訴 人 許永茂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律師複代理 人 莊志剛律師被上訴 人 黃文忠訴訟代理人 汪玉蓮律師被上訴 人 葉火連訴訟代理人 楊丕銘律師被上訴 人 陳美妤 王志銘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胡懋麟訴訟代理人 林信利參 加 人 林啟聖 林婉茹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天祥 魏琳珊律師 裘佩恩律師上 一 人複代理 人 王盛鐸律師參 加 人 黃鳳嬌 陳金川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 簡涵茹律師 蔡麗珠律師上 一 人複代理 人 鄭家豪律師上 一 人複代理 人 蘇榕芝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瑪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子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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